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 商洛在線
  • 2023-08-04 15:36:26
  • 來源:太原日報

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日前,《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并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管理責任


【資料圖】

我省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以及其他跨設區的市河流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跨縣(市、區)河流的重要河段、縣(市、區)之間的邊界河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我省實行河湖長制。總河湖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協調解決河湖長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河道整治與建設、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保障河道暢通

為保障河道暢通,增強行洪防汛能力,《條例》規定,河道整治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增強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河道治理工程,加強河道防洪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管理、保護和防洪的需要,及時組織河道清淤和疏浚。河道清淤和疏浚不得改變河勢、降低行洪能力和破壞河道的生態環境。

嚴禁影響行洪

為保護河道兩側的堤防、護岸綠植,防止水土流失,《條例》規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禁止設置攔河漁具;禁止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監測,并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最高可罰十萬元

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標準。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李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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