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印發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辦法

  • 商洛在線
  • 2023-07-12 10:20:54
  • 來源:山西日報


(資料圖片)

山西日報新媒體綜合報道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辦法》,要求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完整報告事故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凡被查實參與或配合礦山企業瞞報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瞞報事故行為。舉報人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瞞報事故的具體情況(應含:企業名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死亡人數、死者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礦山企業瞞報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移交或提請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屬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

對已經受理的涉嫌瞞報事故舉報,由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屬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對實名舉報的,立即組織核查。對匿名舉報的,具備核查基本條件,有具體的事故單位名稱、時間、地點、死亡人數、死者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的,立即組織核查。對通過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舉報的,及時通過舉報渠道聯系舉報人,核實具體內容,立即組織核查。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按照《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事項經核查不屬實的,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并依法保護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經核查屬實的礦山企業瞞報事故,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所涉礦山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煤礦瞞報事故由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執行,非煤礦山瞞報事故由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執行。對事故發生礦山企業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煤礦瞞報事故由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執行處罰,非煤礦山瞞報事故由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執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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